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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华勇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0号
华勇:
根据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科技”)于2022年12月2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作为顺网科技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合计持股比例由45.2049%下降至35.6539%,累计变动比例达9.5510%。其中,主动减持的股份比例为7.9052%,被动稀释比例为1.6458%。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交易公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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