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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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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函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1-30 00:00:00 浏览:  4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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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保力新公告编号:2023-010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董事会于
2023年1月28日收到郭鸿宝先生拟代表西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坚瑞鹏华”)及其本人出具的《关于提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郭鸿宝先生、坚瑞鹏华提议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如下临时提案:《关于免去高保清女士保力新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提名选举姚进峰先生为保力
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上述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1、《关于免去高保清女士保力新董事职务的提案》
高保清女士在担任保力新董事期间未能有效化解公司的经营困难及风险,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若其继续担任保力新董事职务,未来在保力新向常德中兴追索业绩承诺补偿款时,其与保力新存在利益矛盾,很可能继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保力新向常德中兴追索业绩承诺补偿款造成不利影响。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提议免去高保清女士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提案2、《关于提名选举姚进峰先生为保力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被提名人姚进峰先生简历如下:
1姚进峰先生,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北政法
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03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2010年3月至2014年11月,任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
理、知识产权部经理、审计部经理;2014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陕西瑞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提案资格、提案内容等进行审查。
根据郭鸿宝先生提供的文件,郭鸿宝先生拟代表坚瑞鹏华及其本人合计6.14%的股份提出临时提案。郭鸿宝先生向董事会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之《授权委托书》((2020)坚瑞鹏华破管字第031号),坚瑞鹏华破产管理人向郭鸿宝授权的范围如下: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相应的表决权;2、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该《授权委托书》中,授权范围并未包含提案权,郭鸿宝先生未获得代表坚瑞鹏华行使临时提案权的授权,无权代表坚瑞鹏华行使提案权。
鉴于此,经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是否将股东提议增加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一致认为,郭鸿宝先生本人持有的保力新股份数额不足
3%,其单独持有保力新的股份数不满足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要求。
董事会对股东提请增加的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律师关于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专项法律意见公司就本次郭鸿宝先生拟代表坚瑞鹏华及其本人提议增加临时提案是否提
2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说明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不予增加,有利于避免和杜绝个别股东滥用权利,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东大会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证券市场投资者,以进一步扰乱证券市场,并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尽力做好相关股东的充分沟通工作,引导股东依法主张相应权利,避免因其之间的纠纷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1、《关于提议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力新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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