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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5证券简称:高伟达公告编号:2023-007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
30日9:15至2023年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
层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966155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1.26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89886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1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7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7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67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7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7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7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661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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