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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号)。
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如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相关授权事项。
2.《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
销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有利于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账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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