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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拟发行股份德威
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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