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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核。
我们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就前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收购股权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股权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收购股权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一期行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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