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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3〕142号
关于同意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送:会领导。
办公厅,发行部,市场一部,上市部,法律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2023年1月19日印发
打字:蔡时雨校对:甲宗民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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