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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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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萍心如水 发表于 2023-2-8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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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划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物股份”)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细化《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使用募集资金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3、公司在盈利且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现金流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4、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6、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投资者互动平台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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