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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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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2-9 00:00:00 浏览:  6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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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7号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
魏学柱,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国定,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勤芝,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1—定书》(〔2022〕50号和〔2022〕5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1月,新野纺织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1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河南华晶相关方为新野纺织该笔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因河南华晶无力偿还,新野纺织在2021年6月11日前代其偿还银行贷款10000万元,截至2021年11月11日共计代偿本息
1093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63%。新野纺织未在担
保发生代偿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进展情况,迟至2021年年报中方首次披露。
新野纺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3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魏学柱、总经理陶国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许勤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魏学柱、总经理陶
国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许勤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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