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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归属中的10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作废43,750股)。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5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作废581,200股)。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21年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
《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作废,因此,2021
年股票增值权的被激励对象由2人调整为1人,授予股票增值权数量由原30万
股调整为5万股,作废25万股。本次部分股票增值权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
四、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
度业绩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的10名员工,其余
97名股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
情形;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
人员合计97名,可归属数量合计676,750股,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五、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
度业绩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的152名员工,其余
471名股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
情形;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可归属
人员合计471名,可归属数量合计1,569,300股,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六、关于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的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和《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
度业绩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已达到考核目标,除已离职的1名员工,剩余1
名股权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达标,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2021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人员合
计1名,可行权数量合计12,500股,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手续。
(本文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朱迅(签字):朱止
(本页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宋瑞霖(签字):宋理霖
(本页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黎翔燕(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