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24号
关于对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及
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关于对上海益意贸易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股东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帮菌业)、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益意)在权益变动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农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39072641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比例为5.01%。农帮菌业作为丽水农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控制丽水农帮,在交大昂立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为5.01%。2022年3月2日,农帮菌业通过协议方式向上海益意转让持有的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年3月29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农帮菌业不再是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益意成为
1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交大昂立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至
5.01%。农帮菌业及上海益意未能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义务。直至2022年6月28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丽水农帮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及合伙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农帮菌业及上海益意作为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超过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
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