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14|回复: 0

智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复制链接]

智洋创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3-2-14 00:00:00 浏览:  5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2023年2月13日召开。我们作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意见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3日,同意以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9名激励对象授予397万股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谭博学肖海龙王春密芮鹏
2023年2月13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19 22:41 , Processed in 0.895701 second(s), 53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