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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 榕泰,A股证券代码:600589;
霍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夏春媛,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周纯,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1-(一)委托理财事项未及时披露、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6月28日至8月3日,公司累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15161万元进行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4.8%,达到股东大会决策标准和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对于上述
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1月30日才在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告显示,相关产品均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收回,未发生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2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化工材料业务在2022年
第三季度发生较多销售退回情形,事后自查发现退货期间每月原
材料价格有所变动,调整相关营业成本、存货科目。公司重新测算了存货可变现净值,发现前期计提资产减值不够充分,调整相关存货、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公司前期基于股权转让价格确认了投资收益,但预计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完成相关地块的解押和权属变更而协商解除股权转让,调整相关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科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调减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55.89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98.00%;
调减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87.73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51.03%;调减净资产10055.89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53.82%,净资产由3518.62万元调整为-6537.27万元。
-2-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6.1.2条、第
6.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霍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夏春媛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霍焰、时任财务总监夏春
媛、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予以通报批评。
-3-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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