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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5证券简称:城发环境编号:2023-017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2月20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2月20日(星期一)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02月20日(星期一)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A座16层161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洋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果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4290371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8201%。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
4250577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2003%;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250577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200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
39794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98%。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580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32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7858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22%;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股份39794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98%。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4288919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62%;
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8%;弃权6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1%,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2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802%;弃权6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979%。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2月0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亚强、刘京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四)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五)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附件
(六)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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