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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0号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38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
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
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
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1%。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2.2021年1月,你公司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
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第6.3.9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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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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