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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9证券简称:鸿利智汇公告编号:2023-005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7588.38万元及其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
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
6月13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2021年8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8月12日进行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初1740号],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刘南杰、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启武、李永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二、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刘南杰、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启武、李永侠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粤
民终4422号]文件,上述《合同纠纷》案已定于2023年3月8日9时15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涉案金额是否形成预诉讼(仲裁)诉讼(仲裁)审理结诉讼(仲裁)判决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万元)计负债进展果及影响执行情况买卖合同纠纷(子公司
6.73否审理中待开庭待开庭作为原告起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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