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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
议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关于控股股东申请延长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3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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