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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监管规定,作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1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22日,并同意按照18.4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694.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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