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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联合体拟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院”)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分包,是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需要,亦是公司与上海院战略协同效应的充分体现。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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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祝祥军孙新卫周辉2023年2月22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祝祥军孙新卫周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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