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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本次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方炳良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方炳良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候选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方炳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2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2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林伟、韩晓萍、程岚
2023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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