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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瑾、曾一龙、卢北京
202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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