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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依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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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依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橙色 发表于 2023-2-25 00:00:00 浏览:  7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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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层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传真:021-61913139二零二三年二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23-01-06-01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3年2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
号13栋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3147836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1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454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4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237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6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24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67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关于选举励寅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2关于选举潘旻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3关于选举陈伟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4关于选举申洪淳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关于选举崔承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4.2关于选举胡佩芳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4.3关于选举刘小龙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关于选举陈瑛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5.2关于选举汪彤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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