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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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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3-2-28 00:00:00 浏览:  6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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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9证券简称:云南旅游公告编号:2023-006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5)。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21日(星期二)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单元17
1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已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旭哲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995430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095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699543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5337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7780%,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615337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4205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171%,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3979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773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9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4205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317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炜衡(昆明)
2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公司关于修订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699541969股,反对11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赞成15397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1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关于修订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699541969股,反对1000股,弃权1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赞成15397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000股,弃权1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关于修订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赞成699541969股,反对1000股,弃权1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赞成15397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1000股,弃权1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马怡然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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