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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4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发行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计划的独立意见经了解,我们同意发行本项计划,并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参与本项计划提供反担保,本次反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华康(签字):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签字):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学楠(签字):______________
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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