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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芯原微电子(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芯原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1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
涛路560号张江大厦20楼芯原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2月
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公告的《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13681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839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55188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1.1780%。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6887082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7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芯原股份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芯原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项议案即《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为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的议案:
同意票为26887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8%;反对票为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127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0%;反对票为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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