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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终止本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也为主主赵新建朱伟军辛金国(此页无正文,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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