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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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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3-3-3 00:00:00 浏览:  5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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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9证券简称:元琛科技公告编号:2023-008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
普通股股东人数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7486547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748654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46.7909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6.790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蒯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是出席会议议案否议案名称得票数有效表决序号当权的比例选
(%)1.01《关于选举徐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7203312996.2167是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2《关于选举梁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7203312996.2167是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3《关于选举陈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7203312996.2167是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4《关于选举郑文贤女士为公司第三7203312996.2167是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5《关于选举冉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7203312996.2167是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6《关于选举江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7203312996.2167是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得票数占是出席会议议案否议案名称得票数有效表决序号当权的比例选
(%)
2.01《关于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三7203312696.2167是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关于选举杨利成先生为公司第三7203312696.2167是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3《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三7203312696.2167是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得票数占是出席会议议案否议案名称得票数有效表决序号当权的比例选
(%)3.01《关于选举朱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7203312496.2167是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1.01《关于选举徐辉先生为公9100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2《关于选举梁燕女士为公9100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3《关于选举陈志先生为公9100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4《关于选举郑文贤女士为910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5《关于选举冉涛先生为公9100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6《关于选举江平女士为公9100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1《关于选举罗守生先生为610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关于选举杨利成先生为610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3《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610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01《关于选举朱涛先生为公4100
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普通决议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鲍金桥、张亘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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