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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违反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情形所做出的承诺具有有效性、可行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均已采取措施避免其与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该等措施合法、有效,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独立董事:王秀丽白彦孙洁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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