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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1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
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2020年9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年12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第1页共5页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012号公告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12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年12月28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年2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68元/份调整为16.594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5页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012号公告
10、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2021年12月15日,授予489名激励对象2634.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12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 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年4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10059.10万份,注销459.90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
份调整为13.973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第3页共5页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012号公告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5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71人调整为713人,期权数量由原10059.10万份调整为9025.10万份,注销1034.00万份;3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89人调整为450人,期权数量由原
2634.00万份调整为2420.655万份,注销213.345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5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
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共计58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10340000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71人调整为713人,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原100591000份调整为90251000份;预留授予中39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注销共计39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2133450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原489人调整为450人,期权数量由原26340000份调整为24206550份。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
第4页共5页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012号公告权数量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首次授予调整后的713名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调整后的450名激励对象,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4、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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