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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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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金元宝 发表于 2023-2-28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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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二三年二月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在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4月8日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胡斌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2年4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会
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胡斌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
由监事会召集人胡斌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四)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
监事会召集人胡斌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依法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列席了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决策科学、合法,逐步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内控机制,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诚信勤勉、尽职尽责,在执行职务时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或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并审核了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并不断完善,能够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税政策,有效地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予以规范,双方均严格按协议履行其权利、义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应内部审议程序,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及资产置换事项,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拟披露公告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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