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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4层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二零二三年三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 OSRAM S.p.A.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 100%股权、
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Optotronic S.r.l. 100%股权以及
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了确保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
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英飞特的如下
2保证:英飞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
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英飞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所同意英飞特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报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
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英飞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英飞特就本次交易首次做出决议之日前6个月至《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1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引致的持股数量变动)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英飞特股票情况
4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股数名称身份变更日期变更摘要
(股)
2021/12/23-2100000卖出
2021/12/24-342446卖出
GUICHAO HUA 上市公司董事长 2021/12/24 -1307554 卖出
2021/12/27-771439卖出
2021/12/27-728561卖出
2022/4/154000买入
上市公司员工张蓓
曹红2022/4/195000买入蓓之母亲
2022/4/205400买入
上市公司总裁助理2022/2/9500买入殷绪球
殷雅琼之父亲2022/3/111000买入上市公司董事林镜
戴尚镯2022/8/11-48000卖出之配偶
2022/10/181000买入
2022/10/192000买入
2022/10/24500买入
2022/10/27500买入
2022/10/28-500卖出
2022/10/311300买入
2022/10/31-500卖出
欧司朗企业管理有
2022/11/01700买入
李伟英限公司人力资源总
2022/11/09-1500卖出
监
2022/11/101000买入
2022/11/11-1800卖出
2022/11/14300买入
2022/11/15-2000卖出
2022/11/30-500卖出
2022/12/022500卖出
2022/12/13-3000卖出
中介机构人员孙婧2022/5/2711500买入严红注
婷1之母亲2022/5/30-11500卖出
注1:中介机构人员孙婧婷已于2022年7月31日自中介机构离职。
前述人员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的承诺如下:
1、GUICHAO HUA
5英飞特董事长 GUICHAO HUA 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英飞特股票的情况承诺如下:“1.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英飞特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减持公告”)中的减持计划所进行的减持。上市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对本人减持英飞特股票的结果进行了披露。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形;2.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减持上市公
司的股票系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
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4.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
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7.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曹红
英飞特员工张蓓蓓母亲曹红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英飞特股票的情况承诺如下:“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英飞特的内幕信息;2.本人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
6的情形;3.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
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
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6.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英飞特员工张蓓蓓承诺如下:“1.本人自2022年6月初知晓英飞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亲属曹红女士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4.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殷绪球
英飞特总裁助理殷雅琼父亲殷绪球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英飞特股票的情况承诺如下:“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英飞特的内幕信息;2.本人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7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5.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6.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英飞特总裁助理殷雅琼承诺如下:“1.本人自2022年6月初知晓英飞特次交易的关信息,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亲属殷绪球先生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4.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戴尚镯
英飞特董事林镜配偶戴尚镯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英飞特股票的情况承诺如下:“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英飞特的内幕信息;2.本人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4.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5.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
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6.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英飞特董事林镜承诺如下:“1.本人自2022年6月初知晓英飞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亲属戴尚镯先生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4.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李伟英
根据访谈,李伟英账户中买卖英飞特股票的交易实际系由其妹妹李伟燕通过其账户进行操作。李伟英对其亲属李伟燕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承诺如下:“1.本人自2022年6月14日知晓英飞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形。除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以外,不存在向本人亲属透漏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形;2.本人亲属李伟燕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除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以外,股票买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4.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5.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李伟英妹妹李伟燕承诺如下:“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英飞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本人亲属知悉、探知或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本人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本
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除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以外,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9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
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除上述通过本
人姐姐的账户以及本人账户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5.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7.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严红
中介机构人员孙婧婷母亲严红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英飞特股票的情况承诺如下:“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英飞特的内幕信息;2.本人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4.若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5.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
易实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
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7.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
10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中介机构人员孙婧婷承诺如下:“1.本人自2022年3月知晓英飞特本次交易的关信息,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飞特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亲属严红买入和卖出英飞特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英飞特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声明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4.本人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特此声明。”
(二)相关机构买卖英飞特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英飞特股票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股份变动情况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买入/卖出
(股)(股)
2021/12/14-2023/01/2931900买入
0
2021/12/14-2023/01/29-40700卖出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TRS 产品
股份变动情况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买入/卖出
(股)(股)
2021/12/14-2023/01/292570828买入
288950
2021/12/14-2023/01/29-2300278卖出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
11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账户买卖英飞特股票是依据其自
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英飞特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
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2(本页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孔鑫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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