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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 B 公告编号:2023-01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晨鸣纸业”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寿光美伦”)1.19%股权(对应寿光美伦5721.0526万元出资额)、重庆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晨融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融基金”)44.44%有限合伙份额,晨鸣纸业全资子公司山东晨鸣投资有限公司拟以现金的方式收购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晨融基金0.22%普通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首
次做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000488.SZ、 200488.SZ)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卖数量
2022-09-08卖出311200
2022-09-09卖出100000
2022-11-29卖出437365
2022-11-30卖出150000
胡长青晨鸣纸业之副董事长
2022-12-02卖出50000
2022-12-05卖出150000
2022-12-09卖出24900
2022-12-14卖出26535
2022-09-06卖出375000
李峰晨鸣纸业之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09-07卖出53200
2022-09-08卖出321800
2022-09-06卖出324300
李伟先晨鸣纸业之董事兼副总经理
2022-09-07卖出194800
李振中晨鸣纸业之副总经理2022-09-15卖出166600
2022-09-06卖出150000
李明堂晨鸣纸业之副总经理
2022-09-07卖出100000
2022-12-16卖出150000
董连明晨鸣纸业之财务总监2022-12-19卖出60000
2023-01-19卖出40000
袁西坤晨鸣纸业之董事会秘书2023-01-04卖出75000
2022-09-05卖出27000
张光斌晨鸣纸业监事邱兰菊之配偶2022-09-09卖出1000
2022-09-13卖出10000
张波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2022-07-29卖出40000
吴永刚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2023-01-04卖出20000
张传勇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2022-09-08卖出20000
2022-09-26买入10600
邱国涛晨鸣纸业之其他工作人员
2022-10-12卖出10600
何志强寿光美伦之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08-25卖出240000
2022-08-09卖出10000
2022-08-10卖出4000
韩金丽晨鸣控股董事李栋之配偶
2022-08-30卖出76000
2022-08-31卖出300002022-09-06卖出120000
注: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晨鸣纸业股票均为 A 股股票,不涉及 B 股买卖。
四、自查对象对自查期间交易股票行为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之承诺
针对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形,胡长青、李峰、李伟先、李振中、李明堂、董连明、袁西坤均已出具《关于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承诺》,具体如下:
1、副董事长胡长青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1250000股。本人进行上表第1-2项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本人进行上表第3-8项股票交易时,系基于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
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2、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峰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750000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3、董事兼副总经理李伟先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 678100 股(含 159300 股 H 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4、副总经理李振中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166600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5、副总经理李明堂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250000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晨鸣纸业股票,上述交易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6、财务总监董连明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250000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
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7、董事会秘书袁西坤出具如下承诺:上述卖出行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系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晨鸣纸业股票合计75000股。本人进行晨鸣纸业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公开信息及交易情况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本人上述减持已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涉嫌内幕交易。
根据胡长青、李峰、李伟先、李振中、李明堂、董连明、袁西坤出具的书面承诺及上市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因实施减持计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形。
(二)其他自查对象买卖股票之承诺
针对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形,张光斌、张波、吴永刚、张传勇、邱国涛、何志强、韩金丽均已出具《关于未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承诺》,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如下:1、本人上述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晨鸣纸业本次交
易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晨鸣纸业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晨鸣纸业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晨鸣纸业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
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晨鸣纸业股票时未获得有关晨鸣纸业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交易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
全部晨鸣纸业股票;除前述处置晨鸣纸业股票的情形外,在晨鸣纸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晨鸣纸业股票买卖。”五、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切实做好本次交易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晨鸣纸业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上述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
报告及相关说明、声明等,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相关说明、声明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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