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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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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久遇 发表于 2023-3-2 00:00:00 浏览:  6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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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2023年2月)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
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赵继增先生,公司
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李洛州刘雷陈东明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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