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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2证券简称:新动力公告编号:2023-021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关于对程芳芳、宗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主要内容你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以及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3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
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以及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你二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二人于2023年3月3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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