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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9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程芳
芳、董事会秘书宗冉:
2023年2月7日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公告多个公告文件中的重
要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等前后不一致存在多项明显错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5.1.1条、5.1.4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芳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宗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1《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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