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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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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卫星gupiao1602 发表于 2023-3-3 00:00:00 浏览:  6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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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54号关于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
3号;
刘国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闫云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郑温雅,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秘;
王涛,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2022〕25号和〔2022〕26号)及本
所查明的事实,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冀中能源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控股股
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的
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
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日最高余额为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京冀工贸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2.3条、
第4.2.5条、第4.3.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财务负责人兼董秘郑温
雅、时任副总经理王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5条,—2—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
财务负责人兼董秘郑温雅、时任副总经理王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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