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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22 中武01债券代码:149777.SZ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福证券
HOAFUSECURIIIESCOLTD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2023年3月6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
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3年2月25日
公开披露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等资料,由
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福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福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福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中国武夷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国武夷”或“原告”)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
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武夷”或“原告”)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3)。2023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东华科技分别于2013年3 月15日、10月25 日就分包MAG刚果(布)
蒙哥 1200kt/a 钾肥工程土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讼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
讼争工程于2013年7月17日开工,由于东华科技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
时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5月起逐步中止施工。根据公司实际完工
情况,东华科技应支付工程价款为225,526,380.00元,已付工程款127,429,200.00
元,东华科技尚欠工程款98,097,180.00元。因诉争工程停工,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因停工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67,261,191.00元。
综上所述,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
据合同条款和《民法典》规定,诉争工程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
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诉争工程停工系因被告拖欠工程款所致,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停工损失赔偿。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工程欠款98,097,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366,283.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因停工所致经济损失167,261,191.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立即向原告中国武夷支付HSSE(健康、安全、保安和环境)奖励金9,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311.05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华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合肥中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002
号],认为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且公司与东华科技签署的相关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武夷工程款7,438,921.08元
和逾期付款利息(以7,438,92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2.驳回中国武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5,485.00元,由中国武夷负担1,502,211.00元,由东华科技负担43,2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公
司与东华科技的纠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27起,主要涉及商品房
买卖及租赁纠纷、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4,629.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
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89%,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还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除了以前
年度已计提的部分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法采取提起上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福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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