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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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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马A: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3-3-6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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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二〇二三年三月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接受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马”或“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深天马向包括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际实业”)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73732429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
的联合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指派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目录
保荐机构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4
一、保荐机构名称..............................................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4
三、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5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5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8
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9
第三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3
第四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14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14
二、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4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5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21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26
六、关于对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
查意见..................................................27
3-1-2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释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相同。
3-1-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指定刘冠中、于丽华作为深天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林熙润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任新航、李菡、陈锦兴为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刘冠中: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传音控股、瀛通通讯、威海泓淋等 A 股 IPO 项目,立讯精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天马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瀛通通讯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TCL 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于丽华: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中微半导体 IPO、湖北平安电工 IPO、深天马 55亿非公开发行股票、朗科智能可转债、海能实业可转债、南极电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深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林熙润: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立讯精密非公开发行股票、华菱钢铁公开发行可转债、湘电股份非
公开发行股票、华大智造科创板 IPO 等项目。
(二)中航证券
中航证券指定郭卫明、王洪亮为深天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李凡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李鑫、李博闻、康东为项目组成
3-1-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郭卫明: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主持或参与健帆生物公开发行可转债、深天马2019年非公开发行、金一文化非公开发行、中航光电公开发行可转
债、航发动力非公开发行、中航机电非公开发行、成飞集成非公开发行、齐星铁
塔非公开发行、宝胜股份非公开发行、中航飞机非公开发行、深南电路 IPO、沃
施股份 IPO、富士达精选层公开发行、超卓航科 IPO 等项目。
王洪亮: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本科学历。曾主持或参与宝胜股份非公开发行、深天马 2019 年非公开发行、中航光电非公开发行、中无人机 IPO 等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李凡: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高级经理,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参与中无人机 IPO、深天马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健帆生物公开发行可转债、富士达精选层公开发行、中航西飞重大资产置换等项目。
三、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的类型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MA MICROELECTRONICS CO.LTD.公司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旭辉
成立日期:1983年11月08日
3-1-5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注册资本:245774.7661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留仙大道天马大厦191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城64栋
股票简称:深天马 A
股票代码:000050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34459
邮政编码:518052
电话:0755-86225886、0755-26094882
传真:0755-86225772
电子信箱:sztmzq@tianma.cn
互联网网址:www.tianma.com.cn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代理销售、代理采
购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不含限制项目);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自有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从事显示器件及相关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提供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普通货运
(二)发行人股权情况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819713093.33%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819713093.33%
3-1-6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819249223.33%
境内自然人持股463870.00%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37577635296.67%
1、人民币普通股237577635296.67%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2457747661100.00%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性质
1厦门金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8961004015.85%国有法人
2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9156732611.86%国有法人
3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66198128.00%国有法人
4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1795161467.30%国有法人
5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720973327.00%国有法人
6武汉光谷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93524674.04%国有法人
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
7819249223.33%境内一般法人业(有限合伙)
8马信琪500565352.04%境内自然人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83866041.56%境外法人
10中国航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365259401.49%国有法人
合计153565712462.47%-
注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航国际深圳已作为被合并方被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航国际吸收合并并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包括其所持公司7.30%股份在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中航国际承接与承继。
注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航国际已将其所持公司7.00%股份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中航国际实业。
注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航国际厦门已将其所持公司1.49%股份与中航国际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中航国际实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航国际厦门尚未完成本次转让。
3-1-7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三)最近三年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的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现金分红的金额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年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含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润的比例
2021年度17204.23154245.7111.15%
2020年度17204.23147452.1511.67%
2019年度16384.9882936.5019.7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合计50793.45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128211.45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39.62%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16384.98万
元、17204.23万元及17204.23万元,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76%、11.67%和11.15%,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9.62%。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中信证券
1、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370241股,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股票558400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不持有发行人股票,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7772565股,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
8701206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35%。除上述情况外,中信证券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中信证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5%。
2、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中信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1-8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3、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 A 股股份、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中信证券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不会对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影响。
(二)中航证券航空工业集团通过下属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中
航证券100%的股权,为中航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航空工业集团通过中航国际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通过中航国际控股一致行动人长江天马基金合计控制深天马30.99%的股份投票权。因此,中航证券与深天马同属航空工业集团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为此,中航证券在保荐深天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时,联合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中信证券为第一保荐机构。
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遵照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保荐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了审核。
(一)中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中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3-1-9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2、中信证券内核意见
中信证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深天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审议。内核委员在会上听取了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委员相关问题的回复,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上报审核。
内核会议后,参会委员及项目组成员对会议纪要及会议关注问题进行了确认,项目组成员对会议关注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由内核小组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项目组对于会议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
(二)中航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中航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3-1-10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1)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文件,并通过底稿验收及问核环节
项目组将内核申请表、项目质量保证书、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整套申请文件等内核申请材料报送中航证券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对内核材料进行初审。
此外,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项目组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质量控制部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内核会议前还需按照相关规定,由保荐业务负责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内核负责人及质量控制部相关人员对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尽职调查问核,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2)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
1)中航证券设立内核小组,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工作。内核小组
成员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质量控制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证券承销与保荐
分公司有关资深专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及外聘专业人士组成。内核小组设负责人一名,为公司内核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2)中航证券内核会议的参会委员应不少于7名(含7名),其中来自内部
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且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参会委员人数中不包括因利益关系回避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委员。内核表决票分为“同意”及“反对”两种类型;内核表决投票时“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内核委员的2/3时,表决结果为通过。发表“反对”意见的内核委员应详细说明理由。对于项目存在重要问题未具备条件于内核会议当场讨论清楚的,内核负责人在征询参会内核委员意见后决定项目暂缓表决的,待项目组将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尽调并具备清晰结论时,项目组可再次提出内核审核,内核小组将再次进行审核并表决。
3)内核会议应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文件。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应
当对内核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内核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4)内核会议后,风险管理部应将内核小组审核意见传达至项目组,项目组
3-1-11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须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内核小组负责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内核意见的落实。
2、中航证券内核意见
中航证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深天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审议。内核委员在会上听取了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委员相关问题的回复,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参加本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深天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议结果为“项目通过”。
内核会议后,参会委员及项目组成员对会议纪要及会议关注问题进行了确认,项目组成员对会议关注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由内核小组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项目组对于会议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
3-1-12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1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中信证券和中航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
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2022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有关议案。
2022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有关议案。
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议案。
发行人将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议案。
3-1-14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2、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各方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并于2022 年 10 月 26 日下发了《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航空资本〔2022〕648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后,发行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二)结论
经过对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等文件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外,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核查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航
国际实业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除中航国际实业外,其他发行对象为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1-15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除中航国际实业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以现金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二)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得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股票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中航国际实业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本次发行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通过上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中航国际实业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孰高)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
3-1-16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737324298股,募集资金不超过780000.00万元,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的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航国际实业认购的股份限售情况如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中航国际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若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增持超过公司已
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余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限售期满以后股份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核查
1、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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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主要运用于投资建设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
及 IT 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完成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备案机关备案号环评机关环评批复号芜环行审新型显示模芜湖市鸠江
芜湖市生态(承)
1组生产线项区发展和改鸠发改告〔2022〕100号
环境局〔2022〕149目革委员会号厦门天马车厦门火炬高
载及 IT 生产 技术产业开
2厦高管经备2022262不适用不适用-
线技术升级发区管理委改造项目员会上海天马车上海市张江上海市浦东沪浦环保许
3载生产线改科学城建设2206-310115-04-02-781948新区生态环评[2022]304
扩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境局号补充流动资
4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金根据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车载及 IT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评管理的复函》,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重大变动,因此该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23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核准或备案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同时,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因此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建设新型显示
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载
3-1-18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无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马(芜湖)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天马微电子
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航国际控股、中航国际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融资规模系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确定,
融资规模合理,均投向公司主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生
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融资规模系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确定,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737324298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22年9月16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0年8月18日已间隔18个月以上;本次融资规模合理,均投向公司主业,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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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总股本为2457747661股,中航国际直接持有并通过下属公司中航国际控股、中航国际实业、中航国际厦门合计持有公司27.66%的股份,以及通过一致行动人湖北长江天马定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控制发行人30.99%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航国际的控股股东为航空工业集团,航空工业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受国务院国资委最终控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不超过73732429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中航国际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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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七)关于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事项的分析预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复核,查阅了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
所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时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对该等事项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性投资的核查情况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形,包括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产业政策风险
新型显示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之一,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发改委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将高端显示技术列为鼓励发展领域。2020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提出加快新型显示器件等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推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合理有效投资。此外,国家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发挥多
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等多方面对战略新兴产业进行支持。近年来,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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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小尺寸显示企业的重要代表,获得了政府提供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如因国家调整相关支持政策而导致政府补助减少,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汽车行业“新四化”(电动化、智能化、网络化、共享化等)推进,以及新能源车的快速成长,车载显示呈现大屏化、高分辨率、低功耗等趋势,整体市场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在 IT 市场方面,根据 Omdia 调研,2021 年全球 IT 显示市场规模为 7.4 亿片,预计后续也将保持在 7 亿片左右规模,并且 IT 产品正朝向高分辨率、窄边框、低功耗、高刷宽频等规格持续升级,客户结构也由传统电脑品牌向移动智能终端品牌拓展。
基于新型显示面板市场需求,以及可预测的显示技术未来发展趋势,国内外知名面板制造商均积极布局新型显示生产线。全球知名的面板厂商均加大对该领域的投入力度,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若公司的技术和产品不能及时响应应用领域的需求,或者市场竞争导致新型显示面板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将不利于公司保持目前的竞争优势。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显示屏及显示模组需要向上游企业采购大量的原材料,包括玻璃基板、IC、背光、偏光片等,主要供应商来自日本、韩国、欧洲、中国台湾等地。
如果公司的关键原材料供应商出现较大的经营变化或外贸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相关原材料供应不足或者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并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显示行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具有较复杂的工艺和技术路线,产线产能是否能如期有效释放与产能利用率和产品良率密切相关,研发技术水平、工艺水平也影响产品在性能、价格上的竞争力,此外,技术风险也体现在先进入行业的从业者所筑起的专利壁垒。公司在技术、工艺上形成具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为本项目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储备。但如果公司未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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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创新等领域不能持续投入研发资源、不断更新技术、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会存在技术创新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风险。
(五)财务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113.17亿元,投资额较大,公司除了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以自有资金投入外,剩余部分需要以债务融资等方式筹措,将可能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资产负债率提高。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匹配资金供给,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受到一定影响。
(六)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导致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前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陆续完成转固后,将产生较高金额的折旧、摊销费用,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大。尽管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影响上述募投项目及公司的运营,但是根据行业惯例,募投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必经的爬坡时间,且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前次、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业绩水平未能实现原定目标,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费增加而导致募投项目短期无法盈利、公司未来存在阶段性亏损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载生产线改扩建
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对项目进程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2、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的,若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市场受到宏观经济波动、显示行业周期性变化、汇率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或利润达不到预期水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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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能无法得到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建设类项目包括“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和“上海天马车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公司车载显示、IT 显示及工业品显示等产品产能,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之前进行了科学严格的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但由于外部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市场环境、产业政策、下游需求发生变化,或公司在客户开发、技术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不能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八)审批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九)股价波动风险股票市场的收益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策变化、行业变化、股票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请投资者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风险。此外,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国内及全球宏观经济带来一定冲击。
疫情期间,公司积极配合疫情防控,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保持正常运作状态。未来,若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并导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再次发生其他重大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可能会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链、物流渠道、产品交付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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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际环境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来自境外地区的比例分别为24.57%、25.24%、29.44%和39.79%,境外收入占比呈增长趋势。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例如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受国际关系紧张、战争、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等无法预知的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给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持续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十二)发行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未能足额发行的风险。
(十三)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前次募投项目效益变化风险
公司武汉天马 G6 项目生产线正处于量产爬坡期,柔性 AMOLED 显示面板上游原材料供应充足,下游市场需求空间广阔,但受到宏观经济、疫情、行业内厂商产能持续释放等因素的影响,供需短期呈现结构性失衡的情形,使得柔性AMOLED 产品尤其部分入门级产品价格有所下滑;而 AMOLED 领域韩国三星
仍旧一家独大,国内面板厂商处于追赶阶段,积极推进规模化量产,加大对高端产品的投入与研发,但搭载柔性 AMOLED 技术的高端产品出货量较低,无法满足下游市场的需求。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已采取不断提升产品规格与产品附加值、扩大客户供给份额、降本增效、支持供应链管理等方式进行应对。但鉴于显示面板行业整体存在周期性波动且目前处于行业底部,同时宏观经济环境波动、国际局势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亦会对下游市场需求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若前述因素持续恶化,行业供需结构性失衡无法有效改善,且发行人的上述措施无法及时降低对前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影响,则前次募投项目效益相比于可研报告预测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十四)外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及采购以美元结算为主,虽然通过开展远期锁汇业务可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但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波动较大,2019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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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9月,汇兑损益分别为4099.52万元、9085.08万元、-2218.75万元以及
-33465.12万元,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导致汇兑损失扩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经过在显示行业近四十年的耕耘和积累,公司运营管理的产线组合完善并不断加大对全球先进技术和高端产线的投入,已形成从无源、a-Si TFT-LCD、LTPSTFT-LCD 到 AMOLED 的中小尺寸全领域主流显示技术布局,拥有从第 2 代至第
6 代 TFT-LCD(含 a-Si、LTPS)产线、第 5.5 代 AMOLED 产线、第 6 代 AMOLED
产线以及 TN、STN 产线。同时,公司根据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和完善新技术开发与产线配置,各产线间通过集团化统一管理、高效协同,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显示解决方案。
在新能源及智能化的大背景驱动下,人工智能、新能源将与汽车电子等领域加速融合,实现感知、决策、控制等专用功能模块,推动形成自动驾驶、驾驶辅助、人车交互、服务娱乐应用系统,进一步革新传统汽车产业链,使汽车加速智能化、网联化,快速向更高级别的整车智能时代迈进,汽车市场未来将保持增长态势;同时,在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下,居家办公、在线教育、远程会议等应用场景增多,IT 类产品均呈现成长态势。
公司作为中小尺寸显示领域面板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投项目,建设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车载生产线及 IT 生产线,加大布局车载显示产品、IT 显示产品、工业品显示领域,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下游的发展机遇,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强化重点行业产品和业务布局,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技术水平与产品制造能力,进而提升市场份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建设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技
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提升公司在车载显示产品、IT 显示产品、工业品显示领域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及产能规模,巩固和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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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显示面板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市场空间较大,未来的发展前景较好。
六、关于对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聘请第三方意见》”)的规定,中信证券及中航证券作为深天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深天马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保荐机构在深天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分别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
人律师和审计机构。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存在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了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必要性
因发行人设有境外子公司,发行人分别聘请了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Attorneys、NG AND FANG SOLICITORS &NOTARIES、MusickPeeler&Garrett
LLP、Orth Kluth Rechtsanw?lte 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mbB、Law EZER、
Anderson Mori&Tomotsune 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3-1-27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2、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NG AND FANG SOLICITORS &
NOTARIES 、 MusickPeeler&Garrett LLP 、 Orth Kluth Rechtsanw?lte
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mbB、Law EZER、Anderson Mori&Tomotsune 是专业从
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具备相应的法律服务资质,主要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报告期内境外子公司的合规情况提供核查服务。
3、聘请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服务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3-1-28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冠中于丽华
项目协办人:
林熙润
内核负责人:
朱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彬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29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机构刘冠中、于丽华担任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保荐工作,以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机构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刘冠中于丽华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0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凡
保荐代表人:
郭卫明王洪亮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阳静
内核负责人:
吴永平
保荐业务负责人:
阳静
保荐机构总经理:
陶志军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丛中
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1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现指定郭卫明、王洪亮担任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前述同志负责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32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郭卫明王洪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丛中
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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