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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披露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度分别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907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授予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77元/股。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399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数量为82.1万股(激励对象中4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9.9万股限制性股票一次性作废失效;18人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其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4.6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期限为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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