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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5证券简称:汇通能源公告编号:临2023-003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涉及“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2、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3、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4、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1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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