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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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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3-3-8 00:00:00 浏览:  7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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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1证券简称:向日葵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410714股,发行价格为2.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999999.3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292452.8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0707546.5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2日出具了《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08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账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用途
(元)浙江向日葵大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康科技股份有限19545101040025205371933961.62补充流动资金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公司浙江贝得药业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10661555420004540.00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司高新开发区支行
合计371933961.62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999999.36元,承销机构浙商证券扣除剩余承销费用人民币3066037.74元(不含税)后,向公司实缴认股款人民币371933961.62元。上表中的专户余额包含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净额及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公司、浙商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开户银行,丙方指浙商证券。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浙商证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
新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合指甲方,乙方指开户银行,丙方指浙商证券。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祖运、张天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1、公司、浙商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浙商证券、绍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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