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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0证券简称:双林股份公告编号:2023-017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214576064.98元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近日公司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初1907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或“被告”、“反诉原告”)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海金石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2021年9月,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宁海金石、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履行双林投资2020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及支付相应违约金、诉讼费、担保费等。
2021年10月被告宁海金石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
偿宁海金石损失61939267元;二、判令原告双林股份向宁海金石支付本案律
师费2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787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双林股份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偿宁海金石损失90586627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代码300100)股票计1380547股,并配合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股份。如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足额交付股份,则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每股24.98元×不足部分股份数量);
2、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5717181.43元补偿款;
3、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150203245.4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4、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740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00元;
5、如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被告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嘉兴熙业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103330255.87元、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24153025.10元、范美在10333007.78元、乔建中在10333007.78元、赵
文灿在10333007.78元、王新胜在4198691.37元、刘家康在3358988.71
元、查雪英在3358988.71元、于绚在2583207.43元、何振宇在1679583.38
元、于正一在1019273.38元、王丹芗在1033247.36元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6、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损失14011002元;
7、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0元;
限上述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履行完毕。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0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432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89598元[被告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458203元、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107069元、范美在45796元、乔建中在45796元、赵文灿在45796元、王新胜在18634元、刘家康在14923元、查雪英在14923元、于绚在11449元、何振宇在7738元、于正一在7738元、王丹芗在457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反诉案
件受理费505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116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2725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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