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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有助于公司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执行和其他业务的开展。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
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
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
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袁立耿建新谢兴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2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控股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是
由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为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补充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而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是根据子公司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决策,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3独立董事意见
的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袁立耿建新谢兴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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