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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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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汽车 发表于 2023-3-11 00:00:00 浏览:  6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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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年3月))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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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或市值0.1%以下(不含0.1%)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或市值0.1%以上(含0.1%)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或市值1%以上(含1%)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且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二)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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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
明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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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有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大会同意;
需终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会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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