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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慎的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事项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前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曾亚敏杨文浩尤德卫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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