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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以子公司部分资产抵押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以信托贷款方式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47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为24个月,并设置宽限期12个月,资金用途为支付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四川中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余款。此笔授信公司拟以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该部分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46819万元)为抵押,并以子公司四川中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51.51%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公司以子公司部分资产抵押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系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符合公司业务及经营发展的需要,财务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该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刘红霞瞿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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