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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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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3-3-14 00:00:00 浏览:  4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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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 OSRAM GmbH(以下简称“卖方 1”)、OSRAM S.p.A.(以下简称“卖方 2”,与卖方 1 合称为“交易对方”、“卖方”)持有的 OPTOTRONIC GmbH(以下简称“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欧司朗(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标的公司”)100%股权、Optotronic S.r.l.(以下简称“意大利标的公司”,与德国标的公司、中国标的公司合称为“标的公司”)100%股权以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德国标的公司100%股权、中国标的公司100%
股权、意大利标的公司100%股权及相关资产持有方持有的非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
了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在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卖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德国标的公司、意大利标的公司和中国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1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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