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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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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3-3-21 00:00:00 浏览:  3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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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23-01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
化示范项目 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绿氢公司”)
拟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绿动公司”)签订
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PEM 制氢设备供货合同,合同价格为29000万元。
2.大安绿氢公司为吉电股份全资子公司,长春绿动公司为国家电
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所属的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长春绿动公司为关联方,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PEM 制氢设备供货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宏伟先生和廖剑波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1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金汇大路1577号中韩大厦1913室
法定代表人:樊焕然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
净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482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6.7675%,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扬州氢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荣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5%,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5%,扬州氢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
22.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年份总资产总负债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净利润
2022年70393887200969506-4225
3.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大安绿氢公司是吉电股份全资子公司,长春绿动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持有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45.1296%,为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长春绿动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经查询,长春绿动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长春绿动公司是由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新疆能源化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
示范区共同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专业从事 PEM 电解水制氢核心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从长春绿动公司采购 PEM 制氢设备,有助于大安绿氢公司进一步降低制氢设备投资,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遵循市场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大安绿氢公司与长春绿动公司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人(甲方):大安吉电绿氢能源有限公司
供货人(乙方):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1.合同供货范围:
3包括了所有设备及安装、设备调试、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
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
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服务内容:
(1)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交货时间:第一批 3200 Nm3 /h PEM 电解水制氢系统;第
二批 3200 Nm3 /h PEM 电解水制氢系统;第三批 3600Nm3 /h PEM电解水制氢系统。具体供货时间为乙方收到每批次投料款后130天具备发货条件。
(3)交货地点: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现场。
(4)乙方按约定在交货期内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设备交付前所有风险。
(5)乙方应当将设备按照交货时间分批次运交至交货地点,并
于到货前3天将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重量、注意事项等以书面通知甲方。
3.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为29000万元。
4.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包括合同设备及安装、设备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
4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所有工作的费用。
(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的
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变,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3)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乙方同意甲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4)付款方式:采取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1)自甲方向乙方发送该批次生产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提交该批次的排产计划表以及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生产通知书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投料款。
2)该批次采购订单全部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并经甲方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30%的到货款。
3)该批次 PEM 制氢系统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或该批次货到现场九个月先到之日为准),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的30%的验收款。
4)剩余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10%为质量保证金。其中:乙方
向甲方开具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期限为甲方签署该批次 PEM 制氢系统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的
5%的质保金。待该批次 PEM 制氢系统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乙
5方向甲方提交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正式财务收据,甲方审核无误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的剩余
5%的质量保证金。如果乙方在质保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乙方的责
任和义务,甲方有权从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从该批次采购订单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中追索,剩余部分在质保期届满后予以返还。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大安绿氢公司与长春绿动公司进行的 PEM 制氢设备供货业务为
大安绿氢公司提供必要的制氢设备设计、生产、安装及调试等服务,不存在损害吉电股份及其他股东行为,不影响吉电股份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吉电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3年1月30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宜事前告知
了我们同时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获得了我们的认可,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长春绿动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6其自主研发的“氢涌”PEM电解水制氢装备,经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鉴定,总体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大安绿氢公司将 PEM 制氢设备委托长春绿动公司生产制造、安装及调试。可提高先进技术设备迅速转化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示范项目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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