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3号
───────────────
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祁成兵、王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祁成兵,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 栩,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关于对祁成兵、王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查明的事实,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所)及注册会计师祁成兵、王栩作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
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测试时,未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亦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未对银行存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对于部分银行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底稿中未见对上述情况的审计说明。公司于2021年发生多笔大额废料现金交易,苏亚金诚所未对交易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特征或业务情况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未了解废料管理及废料现金交易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评价交易对方选择、交易量价的合理性。
二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当。对应收账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对于部分未加盖公章的回函,未了解相关印鉴权限,亦未分析回函的可靠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苏亚金诚所及注册会计师祁成兵、王栩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祁成兵、王栩予以监管警示。
请苏亚金诚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苏亚金诚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2-
-1-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