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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4月8日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该
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自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
鉴于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与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预计无法在股东大会决议与授权有效期内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股东大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除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与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作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的其他授权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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